(2015)永民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耿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渡马乡。被执行人耿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渡马乡。被执行人耿某甲,男,住陕西省永寿县渡马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生效的(2012)永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某某、耿某甲未按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本院查清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耿某甲在永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渡马分社的存款9100.00元。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对本案分次执行,本次执行标的9100.00元。且已领取了案件款9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执字第000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