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德宝与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德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宝,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德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44号原告王德宝。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小辛庄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德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宝诉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德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荣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