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5)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亚男、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18时30分,被告人赵某驾驶甘ME85**号小型轿车载贺某、万某沿荣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646KM+8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出路外与道路北侧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自己、万某、贺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万某经送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贺某被庆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额骨骨折;3、额顶部头皮血肿。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鉴定,贺某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死亡。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贺某、万某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协商,由赵某赔偿万某亲属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52700元。万某亲属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与贺某就民事赔偿事宜和解,贺某放弃对赵某的赔偿请求。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及车辆信息,现场照片,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民事裁定,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证明,证人贺某、朱某继、时某宁、白某娟、李某会、张某红、王某玲、杜某成证言,被告人赵某供述,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