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永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居住地:福建省永定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小伟,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8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轻型货车从永定县高陂镇先富路口往永丰新区方向行驶,途经肇事路段,碰撞前方正在经斑马线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轻型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永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投案。肇事轻型货车车主黄某某将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车主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与被害人周某某的亲属因被害人周某某死亡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经给付7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已另行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书及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及肇事机动车行驶证,肇事机动车保险单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无犯罪前科情况说明,附带民事调解书,车主黄某某电汇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途经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有效降低车速、确保安全,遇前方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发生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已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庆福人民陪审员 苏新玲人民陪审员 李月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