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潘某。被告孙某。原告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的委托代理人崔连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12年11月30日,原告和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由被告给付原告30万元并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每月20日给付2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30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无共同房产分割。离婚后,男方支付女方叁拾万元整(300000.00),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支付。每月20日以打卡支付。(卡号:江苏银行XXX1731001002289105),到付清叁拾万元止。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给付2000元。签订协议后,被告已给付原告7000元。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每月20日按期支付200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4年6月18日,共计17个月,被告应支付原告34000元,因已给付7000元,仍应给付2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潘某27000元;二、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玖铭代理审判员 唐静娴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晓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