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谢淑静、张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谢淑静,张林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90号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城厢镇建安大道学府名门50A-55A。代表人苏俊鑫,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宏杰,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明,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谢淑静,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张林生,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谢淑静、张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未能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又未能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