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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二终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刘玉范、刘国际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范,张晓敏,刘国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范。委托代理人:王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敏。委托代理人:杨瑞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际。上诉人刘玉范因与被上诉人张晓敏,刘国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李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姜福田、周新蕊参加评议。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玉范委托代理人王毅,张晓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瑞华,刘国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刘国际与刘玉范婚姻存续期间于2014年3月24日向他人李艳娥借款50000.00元,从张淑萍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分,于2014年4月1日向于进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分,计150000.00元。张晓敏已偿还他人李艳娥50000.00元,张淑萍50000.00元,于进50000.00元。后经张晓敏多次索要未果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刘国际与刘玉范婚姻存续期间以做生意用款通过张晓敏向他人借款150000.00元,现张晓敏已偿还了他人的150000.00元,刘国际与张晓敏形成债务关系,虽然刘玉范未在借据上签字,而后刘国际与刘玉范于2014年4月9日办理离婚手续,该笔借款应视为刘国际与刘玉范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现张晓敏要求刘国际与刘玉范给付借款及利息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利息应从2014年4月1日起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另刘玉范提出对刘国际借款不知情,且系刘国际打彩票所用,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观点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国际、刘玉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晓敏借款150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刘国际、刘玉范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刘国际、刘玉范负担。刘玉范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刘国际与张晓敏之间借款系刘玉范与刘国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符合客观事实。1、该笔借款是刘国际个人向张晓敏的借款,刘玉范并不知道该笔借款,该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家庭性的生产经营及支出。2、刘玉范与刘国际先后两次离婚,第一次离婚是2009年5月18日,于2012年9月25日办理复婚手续,于2014年4月9日再离婚。至被起诉刘玉范才知道刘国际在外面欠了钱。此期间刘玉范与刘国际并没有做任何生意,同时也没有用于日常支出,短期内如此大额的借款正如刘国际所说都是他自己用于打彩票了,同时198号彩票站的5张彩票以及证人孙荣伟的证言足以证明此期间刘国际打彩票支出的情况。该笔借款尽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实际上是刘国际的个人借款,不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而本案涉及的借款是刘国际的个人借款,刘玉范提出的相关证据能证明该笔借款并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所以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刘玉范的主张。依法改判驳回张晓敏对刘玉范的起诉;张晓敏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刘国际答辩称:同意本人偿还借款。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玉范主张诉争借款虽然发生在刘国际与刘玉范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刘玉范不知情;且刘国际借款均用于购买彩票,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事先知道夫妻之间存在个人财产约定的除外。刘玉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时张晓敏与刘国际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张晓敏知道刘国际与刘玉范之间存在个人财产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刘玉范主张其不知情及该借款刘国际均用于购买彩票,不能成为刘玉范对抗债权人的理由。且刘国际购买彩票不属于非法行为,未收回投入款项,不能偿还借款,系家庭成员对财产管理不善所致,刘玉范应对家庭财产管理不善承担责任。故对刘玉范主张其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刘玉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姜福田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