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江北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江北铸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654-2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解放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809-X。法定代表人赵强,董事长。被告重庆江北铸造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狮子口大桥,组织机构代码20350081-4。法定代表人肖国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北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