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七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兰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兰州市七里河区。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198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198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1993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99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4)第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旭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6次于凌晨2时许窜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体育场院内,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朱某某租用的13号仓库门锁,盗走月饼馅料等物,用自行车转移到附近家属院藏匿,随后低价销赃,赃款吸毒挥霍。共盗窃高师傅牌蓝莓果馅8箱,每箱价值250元;福临门无水酥油13箱,每箱价值175元;福临门多用途起酥油5箱,每箱价值160元;超级明珠牌蛋糕油4箱,每箱价值100元;广鑫园牌黑芝麻蓉月饼馅料14桶,每桶价值175元;广鑫园牌桶装金牌白莲蓉月饼馅料3桶,每桶价值270元;中国鲁樱豆沙馅月饼馅料16箱,每箱价值165元;广鑫园牌五仁月饼馅料2箱,每箱价值190元;高师傅牌芒果果馅4箱,每箱价值250元;总价值12755元。2014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同一地点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其盗窃的广鑫园黑芝麻蓉月饼馅料3桶、福临门无水酥油1箱,中国鲁樱豆沙馅月饼馅料2箱(价值1315元)及使用的作案工具自行车一辆、开锁铁片一个、手电筒一支,随后从七里河北街183号单元墙下杂物堆中查获藏匿的广鑫园黑芝麻蓉月饼馅料1桶、福临门无水酥油1箱。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焦爱琴审 判 员 罗亚丽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