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米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冉斌,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苗俊杰,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某,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米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6元���减半收取6108元由原告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乙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