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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赐成,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赐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梁钊明、郭玉霞。原审被告人梁龙元,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孔令权,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孔祥树,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焕祥,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多,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农民,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陈赐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6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赐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京粤酒店附近处因生活纠纷与被害人莫某某发生口角。后孔令权纠集被告人孔祥树、徐焕祥、陈多、陈赐成以及绰号为“阿条”和“大岗权”的男子(均另案处理),伙同梁龙元共八人在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杜鹃路正宗化州糖水店以及重庆麻辣烫串串香店铺处,与被害人莫某某、洪某、蔡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期间,孔令权、孔祥树、陈多、陈赐成等四人持刀对被害人砍杀,梁龙元与徐焕祥使用拳脚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同日21时许,民警在大沥镇黄岐岐南新村十二巷3号608房内将梁龙元与孔令权抓获;次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南海区松港宾馆408房内将陈多、陈赐成与徐焕祥抓获;2014年1月19日15时许,民警接报在广东省怀集县桥头镇卫生院附近路段处将孔祥树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并致小肠破裂行修补术,属重伤,经伤后复查属九级伤残;被害人洪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气管损伤、纵膈气肿,十二指肠破裂、胰头裂伤、右肾上极挫裂伤,行剖腹探查+十二指肠破裂修补+胰头修补十二指肠造瘘+T管引流+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气管破裂修补+颈部、胸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属重伤,经伤后复查属八级伤残;被害人莫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与洪某、邱某某从真爱D仕尼喝完酒后准备去杜鹃路麻辣烫吃宵夜。当我们走到京粤酒店宏威路出口附近时,听到有人大喊一声“啊”,我和洪某走过去见到两男两女,其中一名女子是我认识的“家姐”,其他男子不认识。我问“家姐”什么事,她说没什么,我说“没事不要喊那么大声”,之后就准备走。这时“家姐”拉着我不让我走,然后我们就在那里吵了起来。之后我和洪某、“家姐”和她的丈夫就一起去到杜鹃路麻辣烫吃宵夜。在宵夜档,我见到蔡某某和“家姐”及她的丈夫在一边谈论着什么,之后“家姐”和她丈夫要先走,我们又到了旁边的一间糖水店里面坐下。4时许,突然间就有七八名男子拿着刀走进糖水店,其中一名男子好像是“家姐”的丈夫,他指着我们说了一句“就是他们”,然后七八名男子就开始对我们进行殴打。我被人用啤酒瓶敲了一下头部后整个人都很晕,身上又被人打了一阵,之后我就向外跑去。后我在附近的一条巷子里找到一个地拖并回到糖水店,见到蔡某某和洪某躺在糖水店外面的马路上,蔡某某扶着洪某。我走过去抱起蔡某某和毛某某一起上了一辆摩托车到黄岐医院救治。我的背部和腰部各被捅了一刀,头部被打至水肿。殴打我们的人应该是“家姐”的丈夫带过来的,大概七八个人。我只认识“家姐”的丈夫,其他人不认识。那七八个人都带着刀,刀长约30厘米,像水果刀一样。莫某某辨认出肖某某系“家姐”,辨认不出被告人。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和洪某、邱某某、“司机”(莫某某)、“毛毛虫”一共五人在真爱迪士尼酒吧饮酒后准备到杜鹃路麻辣烫吃夜宵。后我与洪某、“毛毛虫”三人从酒吧后门行至旁边的京粤酒店后门的士多店买水。过了一会,邱某某与莫某某也过来这里。我对他们说了一句“去吃宵夜”,然后同洪某、“毛毛虫”往杜鹃路方向步行,邱某某与莫某某跟在我们后边。我与洪某、“毛毛虫”三人先行至杜鹃路路口附近的麻辣烫铺位,并在点完餐时听到走在后边的邱某某、莫某某在杜鹃路口大声吵架的声音。我以为他们跟别人打架,就走到路口,看见邱某某、莫某某和真爱酒吧的工作人员“肥婆”(经辨认为肖某某)及一名男子(经辨认为梁龙元)站在路口处,梁龙元还站在一边打电话。简单地询问之后,我们全部人一起到麻辣烫铺坐下。后肖某某和梁龙元过来坐了一下就走了。过了十分钟左右,突然有六七名男子冲了过来,其中有一个人说“就是他们了”。我看见一帮人过来,就将台折起来抵挡,但一下子就感觉到左腹部被人捅了一刀。我赶紧往门口跑,刚跑到门口就摔倒了。那些人又过来打我,并用脚踢我头部。此时“毛毛虫”过来趴在我身上并叫不要打了,但那些人没停手,我又感觉到我的背部被人用刀捅了。过了一会,没人打我了,莫某某就过来扶我,接着我就晕倒了。我左腹部被捅了两刀,肠子都被捅穿了,右背部被捅了一刀,右大腿被捅了一刀。我不知道什么原因被人殴打,也没有看清楚谁人殴打我们,我、洪某、莫某某都有受伤。肖某某说梁龙元是她老公。蔡某某辨认出肖某某就是“肥婆”,被告人梁龙元是肖某某的老公。3.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邱某某、蔡某某、“CK”(莫某某)和真爱酒吧的工作人员“毛毛虫”在真爱酒吧喝完酒后准备到黄岐杜鹃路的麻辣烫吃夜宵。当时蔡某某与“毛毛虫”走在前面,我与邱某某、莫某某走在后面。当我们行至京粤酒店后门时,有两男两女在我们前面大声说话,莫某某就冲了过去和对方吵起来。对方两男两女中有一名男子只吵了一下就离开了,剩下的三人中我看到胖胖的那名女子(经辨认为肖某某)是真爱酒吧的工作人员。吵了一会后,我们双方都往杜鹃路方向步行。我与邱某某走在前,莫某某与对方一男两女走在后边走边聊。后我们走到杜鹃路的麻辣烫档口,看到“毛毛虫”与蔡某某,我就与邱某某走到旁边的小卖部聊天。不知道聊了多久,我们两人返回麻辣烫档口与蔡某某他们吃宵夜,莫某某也在。期间,我们又转到旁边的烧烤档夜宵。不久,我看见和莫某某吵架的那名男子带着六七名男子冲过来,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就感觉脖子被人不知是捅了一刀还是划了一刀,后背又被捅了一刀。我马上感觉到呼吸困难,就赶紧跑出去找车去医院,但没有找到。我在旁边的巷子里发了信息给我女朋友求救,走出来就看见蔡某某已经倒在路上,而我也晕了过去。我看见是和肖某某一起的那名男子带头过来的,其他人我一点印象也没有。对方有的是拿刀具过来的,但不清楚多少人拿刀具和刀具的特征。我的肾、十二指肠均被捅破,脖子处也被捅了一刀或划了一刀。莫某某是因为对方说话大声和其发生争吵的。洪某辨认出被告人梁龙元就是当时带人过来砍伤他们的人,肖某某是当时和莫某某吵起来的女子。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与男友梁龙元、“权仔”(孔令权)以及同事罗某某从真爱酒吧饮酒后离开。当行至京粤酒店门口时,一名身着红色衣服的男子(莫某某)与另外一名男子将我们四人拦住,红衣男子要孔令权向他道歉,孔令权未出声。我男友欲替孔令权道歉,但红衣男子不允。看到这种情况,我担心继续纠缠会打起来,于是让孔令权先行离去。后我们行至杜鹃路碰到一名相识但不知名字的男子,该男子邀请我们一同宵夜。因我们知道该男子与红衣男子在酒吧饮酒时是坐在同一张台,彼此相识,所以为了避免矛盾,我们跟着该男子走到杜鹃路的一间麻辣烫档口内。到了档口我发现红衣男子与一名在真爱酒吧形象部任职的女子也在,但当晚与红衣男子一同在京粤酒店门口拦我们的那名男子不在。后红衣男子点了两瓶啤酒,让我男友梁龙元喝了再说话,我男友想同其握手,该男子不肯。见状我就做中间人说我喝了就算了,随后我喝了两口啤酒,但该男子还是不满意,于是我与男友以及罗某某就离去。之后我与男友往宏威路方向走,刚拐弯孔令权就打电话到我男友手机上,我男友告诉他在杜鹃路吃宵夜。电话刚挂,我就看到孔令权带着四五名男子过来,我就问孔令权做什么,但是孔令权不理睬我,我就用手去拉同他一起来的其中一名男子,但是被该男子甩开了。然后他们与我男友一同走向对方坐的地方,我则在路口等。不久我听到类似砸烂酒瓶的声响。几分钟之后,我看到他们都跑了出来。后来在松岗医院我看见四五名男子坐在走廊,我男友梁龙元的头部受伤了,另外有一名男子由于手受伤了在做手术。我没有看见他们持有工具。我看到大概有七个人冲向对方,但具体人数没有数。孔令权与我男友通电话,我男友告诉他我们在杜鹃路。此外,与对方宵夜期间,我男友也有用家乡话通电话。肖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孔令权系带人过来打架的“权仔”,梁龙元是其男朋友。5.证人毛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与四名以前在真爱酒吧工作的男子准备到杜鹃路一处麻辣烫夜宵档宵夜,四名男子中我知道有两名分别称呼为“阿杨”(蔡某某)和“阿权”(邱某某),另外两名男子的名字我不清楚。从真爱酒吧出来后,我与蔡某某走在前边,其余三名男子跟在我们后面。行至京粤酒店门口时,我听到后面很吵就回头看,发现有一名男子在同我们后面的三名男子吵架,而该男子的老婆以前也在真爱酒吧工作。后来双方吵了一会就分开了。之后我们五个人在杜鹃路的麻辣烫宵夜,期间邱某某走去对面士多店买烟。在他刚离开没多久,突然有八九名男子从宏威路转过来,带头的男子就是与我们的人吵架的男子。他们跑向我们所在的位置,其中四五名男子都从身上拿出弹簧刀,并且这些拿刀的男子都用刀向坐在我身旁的蔡某某以及另外两名男子的身上捅,没拿刀的男子就用麻辣烫店的胶凳打他们三人。其中蔡某某被三四名男子围着打,有人拿刀捅他腹部,蔡某某的肠子都流了出来。另外两名男子被其他五六个人围着打,我想劝架但被推开。打了约有三四分钟,对方见打倒两个人,就带刀往宏威路方向逃跑。6.证人邱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与朋友莫某某、洪某、蔡某某以及绰号“毛毛”的女子从黄岐真爱酒吧饮酒后出来走向宏威路。当我们从广佛路进入宏威路两百米处时,莫某某走到远处同两名男子和一名称呼为“阿艳”的女子说话,期间还发生争吵,对方一名男子就打着电话离开了。后莫某某同剩余的一男一女步行至一处重庆麻辣烫档口,与我朋友蔡某某交谈。当时我与洪某在麻辣烫附近的巷子内聊天。后我与洪某返回麻辣烫档口,坐了没多久我们五人便转台至旁边的烧烤店。凌晨4时许,有六七名男子持刀来到烧烤店,进店后不由分说就对我们几人实施殴打。我被推倒在地后,对方一名男子用刀顶着我的腹部,我解释说不关我的事,他就打了我几下但没有用刀刺。后我走出烧烤店时,看到莫某某将桌子掀翻,并且对方用啤酒瓶打了他的头部,接着莫某某也逃了出来。不久洪某也出来了,接着我们三人在外面观察了一下情况,并准备返回店内。到了店内,我见到对方还在围着蔡某某打。过了一阵子,对方不再实施殴打且都离开了烧烤店,蔡某某就躺在地上失去了知觉。后“毛毛”用手机报了警,我用手机打了120。我用左手挡对方拳头,被打肿了。洪某被捅了几刀,伤到了颈部和腹部。莫某某的头部被玻璃瓶砸伤,背部也被捅了一刀。而蔡某某腹部被捅了几刀。我记不清对方的人员,但是打我的男子是之前在宏威路那里见到的中途打电话离开的男子。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凌晨4时45分左右,有四男一女在我工作的小吃店吃宵夜。大概5时许,有九名男子从宏威路方向走来我们的店,其中一名男子走到四男一女的桌子,跟其中一名男子搭肩膀说话,其他八名男子站在旁边,搭肩膀的两人说了一下就吵了起来接着动手打起来,八名男子那一方多人都从身上各拿出一把刀,四男一女中的一男一女就跑开,剩下三名男子拿起我们的塑料凳子跟对方打起来。打了几分钟,三名男子都被九名男子那一方打伤,接着九名男子向宏威路跑走。九名男子一方拿的刀都是水果刀,长约18厘米,是尖刀。九名男子中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没有拿刀,其余八人都拿着刀,他们都是手拿刀把,刀刃向下戳刺那三名男子,红衣男子用拳脚跟对方打,而对方三名男子就拿起我们店的凳子还击。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主要内容:2013年12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黄岐岐南新村十二巷3号608房内将梁龙元与孔令权抓获;次日凌晨1时许,孔令权带领民警在南海区松港宾馆408房内将陈多、陈赐成与徐焕祥抓获;2014年1月19日15时许,民警接报在怀集县桥头镇卫生院附近路段处将孔祥树抓获。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未能起获作案刀具,另尚未抓到绰号为“大岗权”以及“阿条”的男子。9.案发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杜鹃路的正宗化州糖水店以及重庆麻辣烫串串香店铺处。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蔡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并致小肠破裂行修补术,属重伤,经伤后复查属九级伤残。被害人洪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气管损伤、纵膈气肿,十二指肠破裂、胰头裂伤、右肾上极挫裂伤,行剖腹探查+十二指肠破裂修补+胰头修补十二指肠造瘘+T管引流+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气管破裂修补+颈部、胸部伤口清创缝合术,属重伤,经伤后复查属八级伤残。被害人莫某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11.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至5时许,梁龙元(号码为159××××2278)与孔令权(号码为137××××9225)、“大岗权”(号码为136××××4905)有多次通话;同一时间段内,孔令权与“大岗权”、孔祥树之间亦有多次通话。12.监控视频。反映:编号为033416、033616和033816的三段监控视频显示肖某某(白色衣服)同莫某某(红色衣服)在路口发生争吵,后肖某某同一名搂着其的男子(应为梁龙元)走向涉案档口。编号为040026视频显示肖某某与梁龙元从涉案档口离开,期间曾先后有两名男子与其交谈。编号为040827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前梁龙元与肖某某离开涉案夜宵档后又返回,其中肖某某站在路口,梁龙元前去接应孔令权等人,后该监控视频显示孔令权等七人从路口向涉案夜宵档步行,并与梁龙元会合后先后冲入涉案档口。编号为041030的编号显示实施殴打完毕后,梁龙元等八人冲出路口,其中七人逃离同一方向,另外一人逃向相反方向。13.被告人梁龙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我的绰号是“明仔”。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与女友肖某某以及孔令权、一名名为“玲姐”的女子共四人行至黄岐京粤酒店后门时,突然有三名男子迎面向我们冲过来,其中一名扎辫子的男子用白话对我说“屌你老母,讲话这么大声干什么”,我就说“我又不认识你,也没得罪你”,那扎辫子的男子就用手箍孔令权的脖子,我上前将他挡开。后孔令权一人跑开,对方三人中的一名年轻男子说要请肖某某吃宵夜,并要求带上我。我没有出声,就跟着他们一起往杜鹃路方向行走。到杜鹃路口时,扎辫子的男子不知道为何又拉住我来骂,又对肖某某讲“瑜姐,你是不是也这么串呀,等下连你一起打”,肖某某就和他发生争吵。这时,对方一名男子从杜鹃路的麻辣烫那边冲了过来,用白话问我们什么事情,他以为是扎辫子的那些人打我们,就跟我们说对不起。他是认识我女朋友肖某某的,并叫我们一起过去麻辣烫那边一起吃夜宵。我们去到麻辣烫档口坐下后,扎辫子的男子对我说:“你先喝完这两瓶啤酒再同我说话。”我想喝,肖某某就生气了。这时从麻辣烫跑过来的男子又说“瑜姐,不好意思,他喝多了”。后我们准备先离开,该男子又对我说“姐夫,你不要老和姐姐吵架,再吵的话捅死你”。我说“行了行了”,然后就离开了。刚走几步,我接到了孔令权的电话,孔令权问我在哪里,我告诉他在杜鹃路,他就说是找了人过来打架。我们两人走到杜鹃路口再往步行街走,孔令权又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到杜鹃路口了,我就自己一个人跑回杜鹃路口,看见孔令权、“阿柱”(孔祥树)等六名男子手里拿着长约十几厘米的水果刀从广佛路方向跑过来。我先向麻辣烫宵夜档跑过去,孔令权等六名男子跟在我后面。我跑到麻辣烫档口后没有看到他们坐在路边,就问档口老板娘,她说对方搬到里面去了。接着我们跑进去,看到对方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吃夜宵,而扎辫子的男子不在座位上,我想到离开的时候,刚才和我女朋友肖某某说对不起的那名男子说是要捅死我,就想去教训一下对方,就上前用拳头打他的头部约六七拳,又用脚踢他的脚部,孔令权叫过来的其中两名男子也用刀朝该男子身上捅,孔令权也用刀捅该男子的大腿和背部,其他的人就去追打对方另外两名男子。在他们追打的过程中,我看见扎辫子的男子回来了,但也被我们的人追了出去。当时场面很混乱,我们打了约3分钟左右,就一起往杜鹃路口跑,我们七个人跑到宏威路口坐出租汽车到松岗医院,我和其中的一名男子头部受伤,在医院止血,另外一名男子右手尾指处断了手筋。孔令权叫来的其他五名男子我只知道一个叫“阿柱”,其他的见过但不知道名字。我打的那男子有受伤,其他人也都说用刀捅了对方。我的头部是被自己的人用刀误伤的。我没有持工具打架,只是用拳脚殴打对方。其他六人所持刀具均是长约15公分的全金属刀具。我们跑到京粤酒店后门的时候,我听到他们扔刀具在地上的声音,他们是将刀具扔在路边了。我们当时全部人一起冲上去围殴对方的。由于场面混乱,我看见孔令权与“阿柱”两人持刀,其中孔令权第一个用刀捅对方,我也用拳头殴打被孔令权捅伤的男子,“阿柱”也有用刀子捅该男子的腰部,其他人就去追打对方的人,怎样打的我没有看清。梁龙元辨认出被告人孔令权、孔祥树有份用刀捅向肖某某说对不起的男子,徐焕祥、陈多有份持刀参与打,陈赐成有份参与打架;此外还辨认出肖某某是其女朋友,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14.被告人孔令权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我与梁龙元、孔祥树、徐焕祥、“阿辉”(经辨认是陈多)、“大岗权”以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一共八人去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梁龙元及其女友外加一名在真爱酒吧工作的女子共四人在行至黄岐京粤酒店后门时,突然有两三名男子迎面冲过来辱骂我们。我问他们为什么骂人,对方一名男子讲“我要打你就打,我们要你在黄岐消失”,说完该男子想动手打我,但被我避开,然后我一人往黄岐宏威路路口方向跑去。在逃跑的过程中我听到梁龙元喊“让‘大岗权’过来”,我就边跑边打电话给“大岗权”告诉他梁龙元被人押走,让他快点过来。接着我看到梁龙元被对方押着往杜鹃路方向走去。因在电话中我知道“大岗权”一个人前来,于是又打电话给老乡孔祥树,告诉他梁龙元被抓走,让他过来黄岐这边打架。然后我就在宏威路路口等他们。后“大岗权”赶到,我通过电话联系得知梁龙元在杜鹃路。等了约20分钟,孔祥树带着徐焕祥、陈多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过来找到我。后我带着他们往杜鹃路方向跑去,期间不知什么人递给我一把水果刀。我们在跑至杜鹃路时,看见梁龙元在路边站着。梁龙元看到我们后就说“快点过来,在这里”。我们跑过去,梁龙元则跑至旁边一间大排档前指着其中一名男子说“就是这个”,说完他就同那名男子打了起来,我们也冲上去与对方互殴。后我看到与梁龙元打架的男子摔倒在地,我就上前朝他大腿捅了一刀,然后我们的人往杜鹃路逃离。我们这方有八人过去打架,其中拿了四把刀。我们将刀都扔掉了。孔令权对被告人梁龙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均进行了辨认;此外还辨认出肖某某是梁龙元的女朋友,并指认了作案地点。15.被告人孔祥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我的绰号叫“阿树”,我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与陈多、“阿女”(经辨认是陈赐成)、“阿祥”(经辨认是徐焕祥)以及一名不知道名字的老乡共五人在南海区松港宾馆408房内睡觉时,孔令权打电话给我(我的号码为182××××8869),说他在黄岐被人打了两巴掌,“明仔”(经辨认是梁龙元)也被人抓走了,叫我快点过去黄岐,并带上刀。接完电话后,我告诉了同住的老乡,并叫他们起床,然后我从408房天花板处拿出四把水果刀,由我、陈多、陈赐成、徐焕祥各拿一把。后我们五人租乘两辆摩托车赶到黄岐宏威路口的红绿灯处与孔令权会合,当时孔令权与另外一名我不认识的老乡在路口。看到我们后,孔令权说自己被几名男子殴打,且殴打他的男子在附近大排档吃宵夜。接着孔令权就带着我们跑到一间大排档边上与梁龙元会合。梁龙元看到我们后就指着大排档内一个人说“打这个”,然后我们的人就冲上去打对方的人了。我也冲上去打对方一名男子,其余老乡也和对方打了起来。打了约有3分钟左右,我们跑出大排档,其中有七人乘坐出租车到松岗医院。当时场面很混乱,我没有看清其余老乡是怎样殴打对方的。在逃跑过程中,我将刀扔在路边了。我不认识被我们打伤的人。我有用刀捅对方一名男子的右边背部位置一刀。互殴之后,我、梁龙元以及一名不知名的老乡(“阿条”)三人因受伤到松岗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有谈及打架的事情,孔令权、陈赐成和陈多均有说用刀捅了对方,我也告诉他们我也用刀捅了对方一刀。徐焕祥讲他用胶凳殴打对方,梁龙元说他用拳头殴打对方一名男子。孔祥树对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徐焕祥、陈多、陈赐成均进行了辨认,并指认了作案地点。16.被告人徐焕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和“阿条”(在逃)、陈赐成、“阿辉”(经辨认是陈多)、“阿树”(经辨认是孔祥树)在南海区松港宾馆408房内睡觉的时候,突然孔祥树的电话响了。孔祥树接完电话后对我们讲:“‘阿权’(经辨认是孔令权)在黄岐被人打,我们马上过去帮忙。”我们四人听完后,都表示同意过去帮忙。于是孔祥树不知道从哪里搞来四把水果刀,自己拿一把,并交给我、陈赐成、陈多各一把水果刀。之后我们下楼坐出租摩托车到黄岐宏威路口,见到孔令权和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站在该路口的红绿灯处等我们。孔令权看见我们后对我们说:“我刚才被几名男子殴打,现在那些人就在前面的大排档内吃夜宵。”说完,他带着我们六人沿宏威路跑过去。在跑过去之前,孔令权问我有没有刀,我就将我的刀递给了他,然后他带着我们转进一条小路。在该小路的路口,我看见了“阿明”(经辨认是梁龙元)。由于我当时是跑在最后面的,不记得他们怎样就打了起来,而等我冲上前时,场面已经很混乱了。我就上前和对方的一名高个子男子打,但我不够他打,我挡开他打过来的拳头后,就躲在一边了。过了一会儿,我们的人就全部撤了出来,我们七人上了一辆出租汽车,而我不认识的那男子没有跟我们上车。上车后发现我、“阿条”、孔祥树、梁龙元均受伤了。我是和孔令权、“阿条”、陈赐成、陈多、梁龙元、孔祥树以及一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共八人一起去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其中那个我不认识的人是与孔令权一同在黄岐等我们会合的。孔祥树、陈多、孔令权以及陈赐成四人使用水果刀殴打对方,但有没有砍伤人我不清楚。徐焕祥对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陈多、陈赐成均进行了辨认,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17.被告人陈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我在狮山镇松港宾馆408房间睡觉。期间,同在房内睡觉的老乡“阿树”(经辨认是孔祥树)接到他们老乡的电话后将我们在房间睡觉的几名老乡叫起床,说他的老乡在黄岐被人殴打。后我随手在宾馆里面拿了一把小的水果刀用报纸包着放在裤袋里面,并与老乡陈赐成、徐焕祥、孔祥树以及另外一名高高的老乡共五人在宾馆门口搭乘两辆摩的来到黄岐一不知名称的宵夜档的对开十字路口。下车后,我们行至上述夜宵档对开路段处,看到孔祥树的两名老乡,其中一名老乡(经辨认是孔令权)讲刚刚被几名男子殴打,且殴打他的男子正在夜宵当宵夜。在孔祥树询问后,孔令权还告诉我们因为之前在酒吧饮酒,旁边台的人嫌弃他讲话声音过大有意见,后该台几名饮酒的男子打了他几巴掌,并将他另外一个朋友“阿明”(经辨认是梁龙元)拉去夜宵档赔礼道歉。孔令权说完后带着我们五个人连同原来和他在一起的男子一起往宏威路走,在路口处看见梁龙元。梁龙元看见我们后就往小路里面跑过去,我们跟着他跑,我跑在最后面。我们跑到一间宵夜档前时,梁龙元拉着一名在宵夜档内坐着的男子衣服说:“就是这帮人。”接着陈赐成、徐焕祥、孔祥树和高高的老乡均持刀冲上去将台打烂,并对宵夜的几名男子实施殴打,我当时站在旁边看。后我看到双方在互殴,对方有男子头部流血,孔祥树及其朋友头部也有受伤,另外一名高高的男子尾指手筋被砍断。之后我和陈赐成、徐焕祥、孔祥树、孔令权、梁龙元及高高的老乡一共七个人上了车,而原来和孔令权一起的那男子没有上车。因为孔祥树说他朋友在黄岐夜宵档被人殴打所以让我们去帮忙打架。我能够辨认出参与打架的人。我去到现场,但没有动手殴打对方的人。刀我没有用过,当晚被人撞掉在宵夜档门口那边。陈多对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赐成均进行了辨认,并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18.被告人陈赐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13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我在南海区松港宾馆408房内睡觉的时候,“阿树”(经辨认是孔祥树)把我叫起来,说是有老乡打架了,要我一起过去。我同意了,他就给了我一把水果刀,我就将刀放在衣袖内,然后和孔祥树、陈多、“阿祥”(经辨认是徐焕祥)及一名我不知道名字的老乡一起从宾馆下楼并分乘两辆出租摩托车过去。我们来到黄岐一条马路的红绿灯处,看见有两名男子在等我们。那两名男子看见我们后,就带着我们转进一条横着的小路。我们走进去没多远,又有一名男子在一间大排档前等我们,他看见我们后说:“就是这个了。”接着,我们的人都冲进大排档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我则站在大排档门口看。在打的过程中,我不记得是谁抢了我的水果刀进去打。打了约6分钟左右,我们的人都冲了出来,我也跟着他们跑,一直跑到红绿灯路口坐出租汽车到松岗医院。我带去的刀是一把长约10公分的水果刀,刀身是全金属。在逃跑的过程中,我有看见他们将刀扔在路边了,但没看见谁扔的。我们五个人从松岗出发,在红绿灯路口看见有两个人,到大排档又看见有一个人,一共是八个人去现场。陈赐成辨认出被告人梁龙元是在案发现场等候并带其殴打对方的男子,孔令权是案发时带领其到互殴现场的男子,孔祥树、陈多、徐焕祥是案发时有参与互殴的男子。此外,陈赐成还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陈赐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六被告人等人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赐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徐焕祥没有持刀参与打斗,被害人蔡某某、洪某的伤情并非由徐焕祥直接所致,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外,对于被告人梁龙元,虽然其没有持刀参与打斗,但其是本案的引发者及纠集者之一,故综合认定其作用与被告人孔祥树、陈多、陈赐成等人相当;被告人孔令权既是本案的主要纠集者,又持刀参与打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稍重于其他几名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梁龙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孔令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孔祥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被告人徐焕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被告人陈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六、被告人陈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赐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称陈赐成并非本案的引发者和纠集者,刀具也并非陈赐成自备,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是由陈赐成直接造成,陈赐成的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陈赐成是为了“义气”帮助同乡,并无收取任何收益,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赐成及原审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12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大沥镇黄岐岐南新村十二巷3号608房内将梁龙元与孔令权抓获;次日凌晨1时许,孔令权带领民警到南海区松港宾馆408房内将陈多、陈赐成与徐焕祥抓获;2014年1月19日15时许,民警接报在广东省怀集县桥头镇卫生院附近路段处将孔祥树抓获。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予以证实。又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陈赐成的家属主动代陈赐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洪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被害人蔡某某、洪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在本院见证下被害人蔡某某、洪某与上诉人陈赐成的家属签署的刑事赔偿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关于上诉人陈赐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陈赐成是从犯,主观恶性小的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上诉人陈赐成系受他人纠集参与本案,但其与多名同案人持刀伤害被害人,行为积极主动,在本案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虽然由于本案参与打架的人数众多,并无法准确认定哪个被害人的创口系由上诉人陈赐成所致,但根据同案人孔祥树、徐焕祥等人的供述,可以认定上诉人陈赐成持刀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作为共同犯罪人,均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责任。虽然上诉人陈赐成是出于“义气”参与本案,但其伙同多人持刀伤人的行为导致严重的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大,不能认定其主观恶性小。该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赐成及原审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陈赐成及原审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孔令权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陈多、陈赐成与徐焕祥,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赐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赐成的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代陈赐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洪某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蔡某某、洪某的谅解,对上诉人陈赐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赐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陈赐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依法认定原审被告人孔令权有立功情节,且上诉人陈赐成的家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代陈赐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洪某的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蔡某某、洪某的谅解,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623号刑事判决第一至六项对上诉人陈赐成及原审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623号刑事判决第一至六项对上诉人陈赐成及原审被告人梁龙元、孔令权、孔祥树、徐焕祥、陈多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陈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四、被告人陈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五、被告人梁龙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六、被告人孔祥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七、被告人孔令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八、被告人徐焕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伟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