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查峰、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尹家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峰,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尹家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07号原告:查峰,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111394-2。法定代表人:吴正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家富,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峰、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尹家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峰、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峰、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60元,减半收取13880元,由原告查峰、铜陵市宝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群人民陪审员 陆美琴人民陪审员 胡广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