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中民终字第1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5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波,男,1970年9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李继延,院长。委托代理人侯德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茂,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0813元,由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513元,由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3万元,由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付北京中泽永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北京民福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丽丽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胡林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