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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郑建东、赵书芬与张敬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异字第1号异议人郑某某,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查异议人郑某某申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郑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郑某某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丽莉审 判 员  张晓燕代理审判员  高建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