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杜敏芝。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柯一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章俏璐人民陪审员 徐守魁人民陪审员 王岳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