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必银,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吴滩分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黄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