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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当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