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当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