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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XX、王永辉与河南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春源置业有限公司��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永辉,河南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春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XX,男,1974年7月24日生。原告王永辉,男,1976年1月6日生。被告河南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慧杰,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5836092-3。被告兰考县春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瑞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王永辉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了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七日内,将本���诉讼费11400元交至本院立案庭,原告至今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伟献审 判 员  黄铁伟人民陪审员  何瑞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家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