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武培芳与孝义市大孝堡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培芳,孝义市大孝堡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武培芳。被告孝义市大孝堡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培芳诉被告孝义市大孝堡乡李家庄村经济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培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培芳承担。审 判 长 ���永红审 判 员 张 征 全代理审判员 林 魏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小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