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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初字第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阴市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阴市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五牛运输有限公司,江阴福云贸易有限公司,淮南市展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均睿矿业有限公司,彭水县博瑞达矿业有限公司,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葛文峻,胡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锡商初字第026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过静,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燕,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澄江东路3号B栋283室。法定代表人谢宜丰。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3022室。法定代表人葛文峻。被告成都五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4号。法定代表人植业辉。被告江阴福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号楼1607室。法定代表人郑福茂。被告淮南市展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二期。法定代表人葛文峻。被告重庆市均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菜场居委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葛文峻。被告彭水县博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滂溪村。法定代表人赵新。被告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姬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岳新。被告葛文峻。被告胡越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被告江阴市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展达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展达公司)、成都五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牛公司)、江阴福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云公司)、淮南市展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展达公司)、重庆市均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睿公司)、彭水县博瑞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达公司)、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思特公司)、葛文峻、胡越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过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阴展达公司、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立思特公司、葛文峻、胡越男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诉称:江阴展达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2月4日、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4日向交通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各1份,交通银行为此共计垫款本金59742469.83元。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立思特公司、葛文峻、胡越男为江阴展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责任担保。葛文峻、胡越男以其所有的房地产为江阴展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江阴展达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故请求判令:一、江阴展达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垫款本金14563821.76元及利息(以14563821.76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江阴展达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垫款本金12380257.92元及利息(以12380257.92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三、江阴展达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垫款本金8072935.8元及利息(以8072935.8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四、江阴展达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垫款本金7962005.33元及利息(以7962005.33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五、江阴展达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垫款本金9048788.89元及利息(以9048788.89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六、江阴展达公司立即归还交通银行垫款本金7714660.13元及利息(以7714660.13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七、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分别在9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葛文峻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在9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越男对葛文峻的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九、立思特公司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在1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交通银行有权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以抵押物登记证号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121**号、澄土他项(2012)第1938号项下的抵押物在2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一、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江阴展达公司、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立思特公司、葛文峻、胡越男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江阴展达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0月29日、2012年12月4日、2012年12月14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4日向交通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各1份,金额分别为1776.6万元、1512万元、997.2万元、973万元、1100万元、938.4万元,到期日分别为2013年2月7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4月8日、2013年4月19日、2013年5月17日、2013年5月29日。江阴展达公司均承诺保证偿还垫款,且自实际垫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利息。交通银行实际于2013年2月7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4月8日、2013年4月19日、2013年5月17日、2013年5月29日分别垫款14563821.76元、12380257.92元、8072935.8元、7962005.33元、9048788.89元、7714660.13元。2012年9月28日,交通银行与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1份,均约定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为交通银行与江阴展达公司在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9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江阴展达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交通银行立即支付江阴展达公司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江阴展达公司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交通银行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交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江阴展达公司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交通银行放弃担保物权或其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2012年9月28日,交通银行与立思特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约定立思特公司为交通银行与江阴展达公司在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56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江阴展达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交通银行立即支付江阴展达公司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江阴展达公司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交通银行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交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江阴展达公司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交通银行放弃担保物权或其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2012年10月9日,交通银行与葛文峻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约定葛文峻为交通银行与江阴展达公司在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9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江阴展达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或相应利息时,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交通银行立即支付江阴展达公司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同时受江阴展达公司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交通银行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交通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江阴展达公司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交通银行放弃担保物权或其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同日,胡越男签署共有人声明条款1份,确认其知悉并同意葛文峻为江阴展达公司的债务向交通银行提供保证,基于该保证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2012年10月9日,胡越男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1份,约定胡越男为江阴展达公司与交通银行在2012年10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财产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金额为24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同日,葛文峻出具共有人声明条款1份,确认其系抵押物的共有人,其知悉并同意胡越男以抵押物向交通银行提供担保。上述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证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121**号、澄土他项(2012)第1938号。以上事实,有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保证金专用凭证、交通银行国内信用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夫妻共有人声明条款、抵押物他项权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交通银行、江阴展达公司、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立思特公司、葛文峻、胡越男之间的国内信用证开立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葛文峻、胡越男出具的共有人声明条款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交通银行按约实际垫款后,因江阴展达公司未能按约归还垫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江阴展达公司已构成违约。因此,交通银行有权按约主张江阴展达公司归还相应垫款本息;葛文峻、胡越男应按约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立思特公司、葛文峻应按约就江阴展达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胡越男亦应按其出具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就葛文峻的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展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垫款本金14563821.76元及利息(以14563821.76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江阴展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垫款本金12380257.92元及利息(以12380257.92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三、江阴展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垫款本金8072935.8元及利息(以8072935.8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四、江阴展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垫款本金7962005.33元及利息(以7962005.33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五、江阴展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垫款本金9048788.89元及利息(以9048788.89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六、江阴展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交通银行归还垫款本金7714660.13元及利息(以7714660.13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七、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分别在9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葛文峻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在9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越男对葛文峻的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九、立思特公司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在15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交通银行有权对上述江阴展达公司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债务以抵押物登记证号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2121**号、澄土他项(2012)第1938号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2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361611元,由江阴展达公司、张家港展达公司、五牛公司、福云公司、淮南展达公司、均睿公司、博瑞达公司、立思特公司、葛文峻、胡越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陆晓燕审判员  贾建中审判员  牛兆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迪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