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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单正武与单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正武,单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单正武,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单大军,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正武诉被告单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正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正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单正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