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薛明金与黄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礼金,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管字第6号原告罗礼金,女,1958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黄忠,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王鉴秋,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原告罗礼金与被告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黄忠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黄忠的经常居住地为宜宾市翠屏区,提出本案应移送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黄忠的住所地在四川省筠连县,合同履行地也在四川省筠连县。因此,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黄忠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泽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