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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云标与赖国君、曹雄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标,赖国君,曹雄威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吴云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5813。委托代理人董全胜,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赖国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391。被告二曹雄威,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32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标诉被告赖国君、曹雄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即2851.5元,由原告吴云标负担。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