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云标与赖国君、曹雄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标,赖国君,曹雄威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吴云标,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5813。委托代理人董全胜,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赖国君,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391。被告二曹雄威,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32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标诉被告赖国君、曹雄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3元,减半收取即2851.5元,由原告吴云标负担。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钟伟志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