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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8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马海军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军,马海英,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837-5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军。申请执行人:马海英。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子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做出的(2010)莱阳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委托烟台嘉利达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莱阳市龙门东路49号[证号为莱国用(2013)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09.39平方米)和该宗土地上的莱字第00074336号、第00071009号、第00071008号房产证载明房产]。2015年1月5日,商文刚以24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莱阳市龙门东路49号房地产[证号为莱国用(2013)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09.39平方米)和莱字第00074336号、第00071009号、第00××08号房产证载明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商文刚所有。二、买受人商文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举全莱阳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莱阳市国土资源局:我院对马海军、马海英诉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协助解除对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莱阳市龙门东路49号房地产[证号为莱国用(2013)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09.39平方米)和莱字第00074336号、第00071009号、第00071008号房产证载明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莱阳市龙门东路49号房地产[证号为莱国用(2013)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09.39平方米)和莱字第00074336号、第00071009号、第00071008号房产证载明房产]的所有权过户给买受人商文刚所有。三、协助办理相关证照。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3莱阳执字第837-6号]签发:年月日局长:年月日庭长:年月日拟稿:李举全2015年1月19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莱阳执字第837-6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莱山路45号1号楼。申请执行人:马海英,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莱阳市马山路107号23号楼。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子明,该���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莱阳执字第83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莱阳市龙门东路49号房地产[证号为莱国用(2013)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09.39平方米)和该宗土地上的莱字第00074336号、第00071009号、第00071008号房产证载明房产]。现因该房地产已经评估、拍卖,且已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莱阳市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莱阳市龙门东路49号房地产[证号为莱国用(2013)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909.39平方米)和莱字第00074336号、第00071009号、第00071008号房产证载明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黄松建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高飞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李举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