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红明与陆斌、付琼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明,陆斌,付琼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301号原告黄红明,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斌,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付琼会,女,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红明与被告陆斌、付琼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红明于2015年1月19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忠平代理审判员 庞 芸人民陪审员 杨国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