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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兰兴忠与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兴忠,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57号申请执行人兰兴忠,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曹兰煌,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兴忠与被执行人曹兰煌、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4)汀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3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