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秭归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高爱龙、刘先军、郑晖、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高爱龙,刘先军,郑晖,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兴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小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高爱龙。被执行人刘先军被执行人郑晖。被执行人韩英。申请执行人邮储秭归支行与被执行人高爱龙、刘先军、郑晖、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高爱龙等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邮储秭归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高爱龙已将申请执行人邮储秭归支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10902.43元及利息2630.13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秭归执字第0074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