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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沧州崔尔庄枣业有限公司、沧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崔尔庄枣业有限公司,沧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解放路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40272783-5。法定代表人邓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淑钧,北京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崔尔庄枣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017220-3。法定代表人张振忠。被告沧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544388-5。法定代表人闫庆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解放路支行。机构代码80662367-X。法定代表人袁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崔尔庄枣业有限公司、沧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解放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87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运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