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冀某某,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某,住山东省鄄城县。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克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