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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冀某某,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王某,住山东省鄄城县。在审理原告冀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克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