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大将军建陶与佛山市新太公司销售合同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大将军建陶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太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3号原告:临沂大将军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李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孝英,总经理。被告:佛山市新太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东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大将军建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新太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大将军建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大将军建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临沂大将军建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彤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