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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俞浩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俞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终字第00002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浩(曾用名顾俞浩),捕前系长城宽带无锡分公司员工。曾因吸毒于1999年11月18日、2000年2月3日、2000年4月6日、2009年5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分别两次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并强制戒毒三个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4年6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于2007年9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锡法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俞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俞浩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俞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俞浩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浩撤回上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刑初字第003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连德代理审判员  徐海宏代理审判员  蒋 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章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