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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长安与马子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安,马子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李长安,饶阳县华日青铜艺术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子辉,司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胜利路2118号负责人:李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安与被告马子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长安负担��审判员  顾文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