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红卫、薛辉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卫,薛辉,安峰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丛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卫,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200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薛辉,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住原籍。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安峰,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住原籍。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7月30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10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卫、薛辉、安峰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利斌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红卫、薛辉、安峰于2014年5月至6月间,伙同他人在邯郸市丛台区嘉泰小区门口垄断经营沙子、水泥,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拦截其他经营者向该小区销售沙子、水泥。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红卫、薛辉、安峰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红卫、薛辉、安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红卫、薛辉、安峰伙同郝某、刘某5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邯郸市丛台区嘉泰小区门口垄断经营沙子、水泥,并多次在该小区门口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拦截其他经营者向该小区销售沙子、水泥。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宁某1陈述,2014年5月24日上午,其让搬运工刘全民、高某1、刘某3往嘉泰小区4-2-1103B送沙子、水泥,刘全民给其打电话说小区门口有人拦着不让进,其和刘某1、高腾飞赶到嘉泰小区,一个穿紫红T恤的男子说外面的水泥、沙子一律不让进,装修只能用他们的沙子、水泥,并将其拽到小区大门里面,有三四个人对其殴打,有二三个人围着高腾飞打,还有一个男子说“这个地方你别想进,再来把你腿打伤,把三马车砸了”。听说他们卖的沙子水泥比其卖的贵。当时有10户要其的水泥沙子,能挣6000元左右,因为他们拦着不让送,住户就不要其的水泥沙子了。经辨认,宁某1指认薛辉、郝某、张红卫、安峰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2、证人刘全民证明,老板宁某1让其、刘某3、高某1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一个穿紫红色T恤的男子和一个穿灰色T恤的男子不让进,其就给宁某1打电话,宁某1过来和穿紫红T恤的男子吵起来,其见四五个人围着宁某1打,穿紫红T恤的男子拿着砖,怎么打没看清,后被警察拦开了。他们垄断了这个小区沙子水泥,外面的一律不让进,其在门口呆了七八个小时,除大门西侧卖沙子、水泥的车来回出入大门外,没有见其他人往小区送沙子水泥。经辨认,刘全民确认安峰、张红卫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证人刘某3所证穿紫红T恤的男子伙同他人不让往嘉泰小区送水泥沙子的经过与刘全民证言基本一致。经辨认,刘某3指认张红卫、安峰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3、被害人张某1证明,2014年5月25日下午,其和工人宋某、吴某、王某到嘉泰小区往该小区4-3-1103送沙子水泥,过来四五个人不让开小区门,以“再不走就干死你们两个”、“把腿给他敲折”、“赶紧把车挪开,要不把轮胎扎了”等语言威胁,还有一个穿紫红色T恤的男子和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也在一旁威胁其,不让其往小区送沙子水泥,其就报警了。他们把嘉泰小区装修所需的沙子水泥垄断了,外面的沙子水泥一律不让进。证人宋某、王某、吴某所证几名男子不让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的经过与张某1证言基本一致。经辨认,张某1、宋某分别指认郝某、薛辉、安峰、张红卫、边某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经辨认,吴某指认郝某、张红卫、安峰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4、被害人刘某1所证2014年5月26日其和宁某1、高某2飞到嘉泰小区门口,有人不让宁某1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并对宁某1、其和高某2飞殴打的情节与宁某1陈述基本一致。另证2014年5月26日上午,其和搬运工赵贵岭、赵贵涛、张宏民往嘉泰小区2号楼16层东户送沙子水泥时,有几个黑社会的把门关了,以“赶紧把车开走,要不把车胎给扎了”、“给脸不要脸”等语言威胁、辱骂,不让其往嘉泰小区送沙子水泥,其就报警。有人在门口看门,只有他们自己的沙子水泥能进嘉泰小区,其他的一律不让进。当时有六七户要其的水泥沙子,一共能挣4000元左右,因为他们拦着不让送,住户就不要其的水泥、沙子了。经辨认,刘某1确认薛辉、郝某、安峰、张红卫、边某是在嘉泰小区门口不让送沙子、水泥的男子。5、证人刘某4证明,其让宁某1往嘉泰小区4-2-1103B送沙子、水泥,但没送过来,听宁某1说有人堵住大门,不让外面的水泥沙子进门,还把他给打了。其就从嘉泰小区门外西侧买了沙子、水泥,比宁某1卖的贵。6、证人李某证明,嘉泰小区1-1-2201号是其的房子,其装修房子时,小区门口有一伙人卖水泥沙子,不让在外面买的水泥沙子进小区,只能买他们的沙子水泥,他们卖的水泥沙子贵。7、证人张某2证明,嘉泰小区门口有一家卖水泥沙子的,老板是薛辉、张红卫、刘某5,还有三个分别叫“峰”“旺”“杰”,其带着其儿子张某4、武某1、武某2等人给薛辉他们搬运水泥和沙子,干了有一个多月。嘉泰小区门口原来就薛辉这一家卖水泥沙子的,别人的沙子水泥卖不进去,一旦有外面的沙子水泥往小区里送,薛辉、刘某5等人就把别人围住,不让进,有人报警,公安局处理过几次。经辨认,张某2确认安峰、张红卫、薛辉是嘉泰小区门口不让别人送沙子、水泥的男子。武某1、张某4所证往嘉泰小区搬运沙子水泥、别人的沙子水泥卖不进去等情节与张某2证言基本一致。8、被告人张红卫、安峰、薛辉分别供述,2014年5、6月间,三人伙同郝某、小飞等人一起在嘉泰小区门口卖沙子、水泥,拦截别人送沙子水泥的车不让进嘉泰小区大门的经过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卫、薛辉、安峰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红卫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红卫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薛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安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学英审 判 员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