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树华、王玉霞诉被告李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华,王玉霞,李宝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吴树华。原告王玉霞。被告李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树华、王玉霞诉被告李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树华、王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