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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同俊与杨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俊,杨义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张同俊,住通河县。被告杨义江,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俊诉被告杨义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同俊以与被告杨义江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同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张同俊负担。审判员  桑继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连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