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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路、郑光春与郑光春、刘田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28号原告:江路。被告:郑光春。被告:刘田有。被告: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路诉被告郑光春、刘田有、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现被告郑光春、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路的起诉。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