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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3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士鑫与莒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鑫,莒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3126-1号原告:王士鑫,男。委托代理人:张立全,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县中医医院,住所地莒县城阳南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涛,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鑫与被告莒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鑫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鑫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士鑫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审 判 员  虢德茜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