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建华诉伍秀君、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伍秀君,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黄建华,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身份证号码。被告伍秀君,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肖家村二巷7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睿,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华诉被告伍秀君、成都市金开诚环境清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玉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