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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滕某申请执行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滕某,2009年10月出生。法定代理人滕某(申请执行人的母亲),1979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执行滕某与张某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人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份的抚育费35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滕某于2015年1月19日收到了被执行人给付的申请人主张的抚育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树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