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广义物业服务合同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0315-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31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99号。被执行人张广义,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二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物业服务费502.99元、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合计632.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广义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32.9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敏二○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