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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朱怀响与江苏省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怀响,江苏省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朱怀响,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江苏省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民二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省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审 判 员  曹佩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