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立明、韩翠玉与被告王学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明,韩翠玉,王学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徐立明,住大连市。原告韩翠玉,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徐立明(原告韩翠玉丈夫),自然情况同原告徐立明。被告王学涛,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立明、韩翠玉与被告王学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立明、韩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