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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申请执行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XX,邹秀芳,蔡勇全,李中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羊帆,行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邹秀芳,女,汉族,住双流现华阳香山村。被执行人蔡勇全,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李中和,男,汉族,住三台县石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邹秀芳、蔡勇全、李中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借款16155.8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XX、邹秀芳、蔡勇全、李中和的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