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