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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伟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