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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朱信芳、马先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朱信芳,马先勇,王强,鹿存颂,吕茂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150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朱信芳。被告马先勇。被告王强。被告鹿存颂。被告吕茂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朱信芳、马先勇、王强、鹿存颂、吕茂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