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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申瑞莲与被告梁宏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瑞莲,梁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申瑞莲,女,193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骆应旺,男,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张支勇,男,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宏伟,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马场路海滨花园二期北区裙楼1、2楼。负责人:吕成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华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瑞莲诉被告梁宏伟、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瑞莲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瑞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静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