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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惠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惠有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李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学峰,男。系原告李某某的父亲。被告惠有杰,男。委托代理人杨春华,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惠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888元,减半收取94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