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艾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卢某,女,生于1989年2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艾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