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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艾某某,男,生于1991年10月1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被告卢某,女,生于1989年2月8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艾某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