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五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关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五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关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关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男方曾育一子,女方曾育二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加之性格不合,故随时间推移,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分居达八个月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说部分不是事实,被告之前坐过牢,双方在2007年就认识了,被告坐牢原告也知道,结婚也是原告提出来的,当时被告还不敢确定,刚从监狱出来原告愿意嫁,被告挺感激的。哪个家庭都有矛盾,被告自己也有错。双方之前分居的事情是因为被告在开封朋友比较少,常回来长治,在长治的朋友很多,不管做什么都比较方便。被告为了能跟原告好好过,在开封的时候也一直想着找点事情做。总之被告觉得和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应该给被告一个机会。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短信内容一份,证明被告存在外遇,且被告整天不务正业,还辱骂原告。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于证据1认可;证据2被告没有外遇,那是原告对被告的误会,被告也没有主动辱骂过原告,是因为原告无理取闹把被告逼急了。被告未提交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现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2008年间相识,201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11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审理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不睦,但尚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彼此用宽容的心态去对待对方,夫妻关系可得以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锦宏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路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