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威环执字第1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代彦明与威海市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购地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威环执字第1387-4号申请执行人代彦明,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驻地普陀路102-1号。被执行人威海市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威环民一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市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长江街25号楼一层-162、-163号房产。本次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锋 微信公众号“”